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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中提单发货人与出口商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呢?

时间:2022-12-26

 


出口退税中发货人与出口商提单不一致的对策:

在出口退税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提货单发货人与出口商在备案文件上存在出入的情况。出口商往往通过“制单”的方式将真实的提单交给出口退税部门,企业和出口退税部门会陷入退税还是不退税的两难境地。

由于提单与海关舱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出口退税又与海关监管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对出口退税中提单托运人与出口商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给出针对性的建议。

托运人的定义: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提单第(3)项对托运人有两类规定,即“‘托运人’”是指:1。以本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以个人名义或者代表个人向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移交货物的人。"

简而言之,发货人可以理解为承包人,也可以理解为发货人。以FOB术语为例。如果浙江某进出口公司A与美国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约定选用FOB术语,那么A公司可以是“托运人”(向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人);我们需要提醒您,美国B公司也可以是“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践中,实际上还有第三种情况,即托运人也会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的托运人变更为托运人指定的第三人(即放弃自己的“托运人”身份)。提单托运人与出口商的不一致及其对策

转换提单的本意是在直达运输条件下,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承诺在约定的中途港换发启运港签发的提单,但原托运人仍是托运人。在实践中,出现了变更发货人甚至货物名称等现象。

本文暂且不讨论更改这些提单的关键内容是否合法,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记录单据,转换前的提单与转换后的提单在承运人系统中是不一致的。承运人将收回所有正本提单,然后签发新内容的提单。根据中间商贸易的实际情况,通常的操作方法是:承运人先出具一套正本提单,托运人为中国的出口商。出口商将这套正本提单的复印件提供给出口退税部门办理退税。同时,托运人会将该套提单退还给承运人,要求转换提单。承运人

需要注意的是,承运人制度中最终有效的提单是以中间人为托运人的那套提单。如果此时出口退税部门去找承运人调查真实的提单信息,会显示中间商是发货人,与出口商提供的提单信息不一致。

作为出口商,使用转换提单确实是一种权宜之计,可以巧妙地实现退税。但是作为出口退税部门,你会发现备案单据的信息和真实的提单有出入。所以在第三方贸易的情况下,建议出口退税部门要找到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中介贸易的真实性和出口商真实的出口证明数据,否则很容易把中介贸易的情况和骗税混为一谈。依靠海关的物流数据,如舱单等信息,有助于出口退税部门做出分析。


可以用单独的文件代替吗?

如果这张发票是无船承运人开具的,那就与真实业务不符,因为无船承运人并没有实际承包这张票的货物,开具的发票从业务真实性的角度来看是假的。

其实船公司出MBL的话,可能性不大,因为一个承运人只出一套正本提单,船公司不可能出另一套

据此,笔者认为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法是企业提供“贸易物流”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合同装箱单CLP”;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装箱单”不是物流中的“装箱单”,而是“集装箱装载计划”。


指定货运代理

这种情况通常会是国外买家,也就是上面案例中提到的美国B公司或其指定的货代成为海运提单(主提单)上的“托运人”,中国的出口商不会成为提单上的“托运人”。中国出口商确实出口了货物,需要出口退税,但出口退税信息与提单发货人信息不一致,不仅给出口商,也给出口退税部门带来了麻烦。

而且在实践中,出口商可能并不是提单持有人,也就是无法取得提单。那么,如何在实践中解决这一困境呢?有专家建议货代直接出具文件备案。那么实际上就会显得这张为了退税而开的发票是假提单。

因为这张票真正的提单信息是船公司出具的主单信息。虽然货代为了退税方便开具了发票,但实际上,货代并没有实际承接这笔机票业务,也就是说,货代并不是出口商的承运人。本质上,这是一张假提单。如果出口商采用这种方式,被出口退税部门查获,将面临严重后果。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处理指定货代的情况呢?建议方法和中间商贸易一样,或者提供真实的提单和贸易物流的证明文件。既让出口商合理合法退税,又避免了让出口退税部门处理大量假单的工作。


自我LCL出口

关于LCL的业务,本文需要澄清的是,目前LCL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自LCL,只有师傅命令MBL;已发行;另一种是无船承运人LCL,即有LCL经营人,签发的是HBL。这两种情况应该分开讨论。

在自营LCL的情况下,不涉及NVOCC,多个出口商分别报关。报关单的提单号也采用a、b、c、d等总提单号后缀的形式。在船上放行后,在签发提单时合并,只签发一张提单。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哪个出口商,出口退税都会被提单困扰,因为总金额是合并所有所有人后的货物数量,数量不符。

对于提单中的发货人信息,通常显示数量*较大的货主信息,其他B、C、D货主信息在提单中无法显示。即使是A,由于货量信息不一致,也很难凭借这张有其名字的提单顺利退税。在上述情况下,很多货主会选择“单独下单”的方式退税。

但需要引起出口退税部门注意的是,这样做出来的“分单”并不是真正的提单,而是退税的权宜之计。如果查询真实的提单信息,会发现不一致:数量不一致,抬头不一致。

对于出口商来说,这种情况真的是无辜的,因为是真的出口,但是他们拿不到能有效证明自己出口数量和发货人姓名的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制作”子订单,以获得与报关单匹配的“子订单”。发货人很无奈,同时税务人员也很尴尬。

对于这种自LCL A,如果出口退税部门接受真实的主信息,退税难度很大;也很难接受拆分文档的虚假信息。对于这种自LCL的情况,建议采用“真实主单贸易单据物流单据(装箱单)”的方法。但是,由于贸易单据和物流单据是非法单据,非常容易伪造,因此出口退税部门的工作仍然存在风险。


LCL无船承运人

NVOCC发行LCL相对简单。出口商应提供备案文件的信息。为了防止骗税的发生,出口退税部门可能会要求出口商提供NVOCC的主单(MBL)作为发货人进行备案,这样出口退税部门通过证据链关联(MBL-HBL)进行审核,更加严谨和安全。


涉外服务机构退税

为了避免综合服务企业的退税问题,提单的发货人可以使用双头书写,如OB(代),以方便出口退税部门的审查。


如果发货人出错,银行在结汇时会遇到问题,比如信用证被拒。通常情况下,船公司会通过加盖更正章甚至重新签发提单来进行修改。总之,提单的托运人信息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一般来说,出口商不会允许提单上的信息有误,所以信息有误的可能性很小。出口退税部门不要相信这样的借口。

对于出口退税提单的发货人来说,另一个棘手的问题是合同。为了利用大客户和承运人之间的优惠运价,出口商订立合同,即真正出口的是出口商,向承运人订舱位时用大客户的名字,报关时用出口商的名字,但签发提单的发货人是大客户。

承运人提供的提单信息不能如实显示出口商。出口商为了退税,会篡改提单或者出具假提单。这也会给出口退税部门带来麻烦:出口商真的出口了,但真实的提单证明大客户是发货人,不是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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