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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时间:2022-07-04

 


自2022年6月21日起,按现行规定需要实地核查的出口企业,可按“容差办理”的原则申请出口退(免)税。快来学习吧!


出口退(免)税“容差处理”现场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第(二)项:

1.对纳税人按现行规定申报的第一笔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方式后申报的第一笔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未发现有骗税嫌疑或已排除骗税嫌疑的,按“宽容处理”原则办理退(免)税:纳税人申报的累计退(免)税不超过限额。纳税人申报的累计退(免)税金额超限后,经现场核查后,办理超限部分的退(免)税。上述第一次出口退(免)税,经现场核查后方可审批办理,包括:外贸企业申报的第一次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的第一次出口退税)、生产企业申报的第一次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委托生产企业申报的第一次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的第一次退税。退(免)税按照上述“宽容处理”原则办理,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服务,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上述累计退(免)税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100万元人民币(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的退税业务)200万元;有退税代理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100万元。


2.经实地核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办理退(免)税业务属于未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的情形,应追缴已退(免)税。纳税人拒不配合,无法进行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办理相关业务,追回已退(免)税。对于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宽容处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式、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销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受理补缺”但未进行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后,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和退股事宜;经现场核查,发现未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的,应追回已退(免)税,再进行相关变更和撤销。


出口退(免)税现场核查“容差处理”政策解读

出口退(免)税现场核查“容差办理”措施是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首次退(免)税申报和改变按现行规定必须经过现场核查才能办理的退(免)税方式后的首次退(免)税申报,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设定不同的退(免)税限额标准。在企业申报的累计退(免)税金额未超过限额标准前,税务部门为企业先行办理退(免)税;超限后,现场核实后退还(免征)超出部分。经实地核查,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未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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